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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一旦成立,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走私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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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十五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五十株以上,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 3、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具体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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