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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具体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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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一旦成立,无论数量如何,都构成走私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产品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是特别重大的案件。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犯罪。走私珍稀植物或者珍稀植物产品之一的,按照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者走私珍稀植物产品罪定罪处刑。走私珍稀植物和产品的,只构成本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罪名为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产品罪。(一)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进出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是具有重要经济、文化价值的濒危珍稀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桉树、苏铁树、金钱松、台湾省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地,也可以是原产地,原生于国外。(二)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参考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体方式,也可以是个人。(三)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四)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仍决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到国外(边境)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货物、物品”是指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包括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上述货物、物品以外的物品,对于这些的处罚主要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而分别量刑。 因此,这里的概念划分,在法律逻辑上是准确的,认为这里有矛盾或者错误的看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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