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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首现“双降”但依旧严峻将出台处置条例去年全国非法集资案首次出现“双降”。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4家国家机...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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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签订投资合同的主体是非法集资人和集资参与人。一旦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应该是非法集资人。有关监管部门虽然担负市场监管职责,但保障的是市场主体的权利,而非收益。说到底,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也是一种投资。投资行为到底有没有收益,收益多少,需要投资人自己擦亮眼睛、审慎对待,而不是赚了钱装入自己腰包,亏了本转身找政府索赔。
单位涉嫌非法集资罪的情况下,通常单位的普通员工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员工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仍然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回报为单位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处罚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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