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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的,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 因为...
垄断(英语:Monopoly)(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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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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