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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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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其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工作。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的行政诉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附加减少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5)举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予答复或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6)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其他决定不服的; (7)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1)(2)(3)三种情形为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其余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机制情形。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改委(价格);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 二、中国国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法律分析: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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