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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
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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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2、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只是某些工作不能要求他们作业。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第十六条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和儿童。青少年工人是指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18岁的工人。根据《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条例》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三条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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