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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妻子可以取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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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去世,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交由下一任继承人继承。 顾老伯与老伴一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顾兴全、顾兴宝和顾兴华,老大顾兴全是知青,一直生活在江西,顾兴全有一个儿子顾金超。年纪大了以后同时也是考虑到子女将来的工作,顾兴全希望回上海生活,但是他们一家在上海没有房子,而顾老伯和老伴也觉得其他两个儿子都是自己帮助买房结婚,唯独对于老大顾兴全较为欠缺,因此就决定将自己和老伴居住的房子将来留给大儿子顾兴全,随后两位老人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就是在两位老人百年后自己所住的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室的房屋给大儿子顾兴全。 立遗嘱5年后,顾兴全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不久后即死亡,顾老伯和老伴都非常伤心,但是他们并未考虑过遗嘱有何不妥,对此事也没有在意,又过了几年,顾老伯和老伴双双去世。在顾老伯和老伴去世后,顾金超向两位叔叔出示了遗嘱,希望可以和平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两位叔叔看过遗嘱后先是推脱,随后拒绝了侄子顾金超一人继承全部房产的要求。双方发生了较为激烈矛盾,随后顾金超将两位叔叔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顾老伯和老伴所立遗嘱生效前,顾兴全已经去世,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顾金超享有代为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顾金超各继承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那么这份遗嘱就会归于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因此本案中顾兴全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顾金超此时才可以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与其两个叔叔各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继承包括和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人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确定的。遗嘱继承人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被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指定遗嘱继承人。因此,如果遗嘱只对部分遗产进行处分,那么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完成遗产继承后,其依然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仍然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取得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只对部分遗产作出了处理,那么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在全部遗产范围内将该部分遗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再就剩余部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依据遗嘱继承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继承剩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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