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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妻子可以取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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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不一定全部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人在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部分被认定无效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交由下一任继承人继承。 顾老伯与老伴一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顾兴全、顾兴宝和顾兴华,老大顾兴全是知青,一直生活在江西,顾兴全有一个儿子顾金超。年纪大了以后同时也是考虑到子女将来的工作,顾兴全希望回上海生活,但是他们一家在上海没有房子,而顾老伯和老伴也觉得其他两个儿子都是自己帮助买房结婚,唯独对于老大顾兴全较为欠缺,因此就决定将自己和老伴居住的房子将来留给大儿子顾兴全,随后两位老人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就是在两位老人百年后自己所住的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室的房屋给大儿子顾兴全。 立遗嘱5年后,顾兴全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不久后即死亡,顾老伯和老伴都非常伤心,但是他们并未考虑过遗嘱有何不妥,对此事也没有在意,又过了几年,顾老伯和老伴双双去世。在顾老伯和老伴去世后,顾金超向两位叔叔出示了遗嘱,希望可以和平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两位叔叔看过遗嘱后先是推脱,随后拒绝了侄子顾金超一人继承全部房产的要求。双方发生了较为激烈矛盾,随后顾金超将两位叔叔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顾老伯和老伴所立遗嘱生效前,顾兴全已经去世,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顾金超享有代为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顾金超各继承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那么这份遗嘱就会归于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因此本案中顾兴全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顾金超此时才可以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与其两个叔叔各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遗嘱继承人先去世,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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