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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行为之分类

2022-10-23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又分: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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