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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8:00-21:00停车,小型车每半小时1、50元/辆,中大型车每半小时2、00元/辆。8:00-21:00免费停车。政府指导价为4元/...
物业可以提供监控,责任由肇事者承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造成道路缺陷和交通事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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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查封、扣押而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不得使用或者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第三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转移或者处置。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在提前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全国不应该收费。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般物业并没有专设停车场位的管理员,所谓管理也就是出售车位停车证,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合理,就应当向业主公布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在你们收取的全部费用中,那些用于看管车辆的人工支出,那些用于场地的维护等。 因此,本律师认为,让车停在小区外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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