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有: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侦查部门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章关于实名举报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第四十五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第四十七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2人已浏览
1,144人已浏览
881人已浏览
4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