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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我们谈到劳动仲裁时,有时候可能无法找到当事人。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仲裁书能够准确地交到他们手中。例如,就像快递员将包裹送到您家门口,但您不在家时,您可以留下一条纸条或公告,以便快递员知道您不在家并可以将其放在指定地点。这样,仲裁书就可以准时、准确地送到当事人手中。 如果当事人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开庭,他们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申请推迟开庭。仲裁庭是否批准这个请求,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企业营业地在外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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