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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
1、被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2、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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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2、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拆迁货币补偿金及住房改善费的提存公证。
面对违法强拆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 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强拆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强拆不作为的,可以依法起诉。 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信访”而耽误了起诉期限。 在取得违法强拆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信访、上访活动而耽误起诉期限。针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程序。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不合理的,要及时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直接找到拆迁者进行谈判,而且要求评估房子的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评估,这样一般才能更好的处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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