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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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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份设置的问题,最早应当依据你们村的村民大会的决议,如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并依据形成的决议办理的,则程序违法。村民代表的权限是怎样设置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这些在没有调查前,暂时无法确定。2关于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仍然需要全体村民表决形成方案,否则程序不合法。村民有权委托律师起诉法院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能够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能够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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