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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物业公司应该小区的入住率达到60%时就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你们小区没有业委会,说明,物业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建议你们派业主代表和物...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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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使用,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决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除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决定的外,无权随意的用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开支,如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须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做预算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因此,根据你上面所说的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应作出有效的决议,再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将上述津贴支付给相关人员。当然,业主委员会成员通常是义务性的,如果要支付津贴应经过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才能要求支付。 其次,虽然小区没有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物业管理实际在为小区提供服务,且收取了小区业主交纳的服务费,双方之间是存在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此纠纷应属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主体向物业管理公司请求支付,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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