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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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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只有在职工主动离职或者存在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才有义务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单位现行的通常做法是以一定的特殊福利作为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一旦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义务提前解约,则单位可以依法在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赔偿中选择一项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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