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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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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撤销权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前妻病故后王某,与杨某结为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在法院进行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瞒着杨某,与自己的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杨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效。如果债权人在一年有效期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也就代表着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了。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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