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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益遭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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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撤销权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前妻病故后王某,与杨某结为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在法院进行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瞒着杨某,与自己的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杨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向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大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很多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功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二)向所属单位和地方劳动调停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和仲裁。由于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的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争议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争议的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与使用者协商,也可以与工会和第三者协商和解协商。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女性员工无法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如果不想调停或达成调停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侵害财产权益,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媒体和其他方式贬低受害者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命令进行纠正,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市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撤销权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王某与前妻育有3个子女,前妻病故后王某,与杨某结为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在法院进行诉讼,并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瞒着杨某,与自己的3个子女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并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杨某得知后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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