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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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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第八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以上,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二)合法稳定住所;(三)连续就读。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1张;(三)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读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根据《市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第八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以上,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二)合法稳定住所;(三)连续就读。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1张;(三)居住地址证明、或者就读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在武汉居住的流动人口需自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才可以申领居住证。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办理材料1、本人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补充说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办理流程1、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办理2、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审核申报材料3、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市申请表》并签字,领取《武汉市居住证领取凭证》4、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自受理之日起2天内,上门核实暂住地址,社区民警对材料、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5、申请人凭《武汉市居住证领取凭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办理时限及费用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办理地点武汉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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