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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应对支付令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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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目前在信用卡诈骗方面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有些人伪造信用卡,已经被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使用或者,恶意刷爆信用卡等,而且办信用卡的人自己消费数额过多但是拒不偿还也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其实我们办信用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清楚是否真的需要,如果自己的自控能力特别有限最好是就不要办信用卡。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按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签收后,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令在事实上有错误,经查属实。对该支付令,一种意见认,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诉前法律行为,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规裁定撤销该支付令,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请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对你来信所提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一,在审判实中应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和维护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力,非经严的程序不能轻易否定支付令的效力,这样,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并规定了异议权的行使问,如果债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凡债务人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定期问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应影响支付令的执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碍申请再审,可见,即使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也不能采取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尽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债务人也不能以付令有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确有错的支付令以不可逆转的执行力。支付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因执行而取得的财产,适用民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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