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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
缓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应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报道。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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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劳动教育是根据国务院劳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需经法院审理定罪,即可对犯罪嫌疑人投入劳动教育场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思想教育四年的最高期限。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育法律法规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育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动教育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有效;劳动教育废止后,依法执行劳动教育的人员将被解除劳动教育,剩余期限不予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市县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机关的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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