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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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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无权承租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等等。
离婚时判决房屋归承租公房的一方所有,同时应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考虑到另一方工龄折算出的费用,给予另一方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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