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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等等。
婚前承租公房遇拆迁离婚时如何分割-110ask.com 【客户咨询】 某人婚前承租一套公房,遇到拆迁,依照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后来此人结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了产权调换的差额,取得安置房产权。 问题:这个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10ask.com解答】 依照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见婚姻法第17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指定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按照这个立法逻辑,婚后取得的房屋是不算这里任何一种。可是依照该法第18条,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指定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被继承和被赠与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里的拆迁安置房也不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婚姻法的空白作出了补充: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点就在于:一、本条所指的“购买”能涵盖安置房的差额补偿吗? 二、是否用于差额补偿的货币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否是婚姻法第17条认定的共同财产。 从公平的眼光来看,这个差额补偿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名义叫购买但是仅仅是对超出调换面积的部分。不能及于安置房的全部。所以如果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也仅仅只能认定,超出调换面积部分是共有的。 我觉得,从法理上讲,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取得产权,无论是否用共同财产购买,承租方都拥有莫大的产权。这合乎人的天性。
婚前租用的公房,离婚时的分割方式:双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不得分割所有权。人民法院判决时,只能判决使用权,不得判决所有权。双方取得所有权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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