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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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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法律解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风险提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发言,其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 三、主持会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四、对会议议程作出决定。如决定表决的开始和表决的结束、延长会议期间,下次会议的议题、议程等; 五、询问债务人、债权人; 六、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告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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