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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担任两个原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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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律师法》规定,律师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上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的涉及为同案当事人代理、辩护的情形仅包括,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据此,《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的也只是律师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在禁止之列。综上,目前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处于直接对立关系,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关系,才构成《律师法》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而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民事诉讼中,律师能否同时作为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关键是看律师所代理的多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则同一律师可以作为委托各方的诉讼代理人,反之则不准许。因为代理的特殊要件之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的,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多方都认为其利益被损害。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法院不准许同一人作为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但是,多个被告同时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的现象,在刑事诉讼中是被禁止的。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是否能够找得着。 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给立案受理的,尤其是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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