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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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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以主席令第59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将“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进行了语言规范,修改为“当事人的陈述”及“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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