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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反战,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呢?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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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次、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首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本票、支票,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再次,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变造以外的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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