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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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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退伍军人因病返乡的疾病有战死或者残疾。具体致残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养老金。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视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视为因公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疾病造成残疾的,视为因病致残。2、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3、现役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由重到轻分为一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按照军队有关部门的规定。3、现役军人因战致残疾等级、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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