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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这个主要是劳动实践中的一个通俗说法,意思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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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没有代替通知金的概念,这主要是劳动实践中的通俗说法,使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代替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人一次取得的通知金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时,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不支付了。
我国规定代通知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的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和工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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