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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当按照商品质量标准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不得向消...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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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和解不成的,可以自行选择投诉、申诉、提请、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止、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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