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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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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后悔的,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收入不均离婚财产正常分。分割财产时,只看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少分或者多分的情形,与夫妻双方收入不均并无联系,因为工资收入无论多少都属于共同财产。并不是工工资高就多分。
“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现象。 近几年来,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根据政策,一些户籍不在本市的当事人已经没有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失去了另购住房的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房居住的结果。 另外,从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希望通过共同居住和生活达到关系修复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为孩子考虑,认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于是主动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自愿主动选择共同居住,但是认为关系尚未到复婚的条件,故未办理复婚手续。 “离婚不离家”现象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基于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碍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日后双方关系恶化,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便会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种冲突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形成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法官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尝试多重途径,妥善处理房产问题。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于双方矛盾未激化,关系较和缓的,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适当的。若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则不宜如此判决。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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