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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或是除法律规定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馀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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