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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报刊、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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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的;(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市和、XX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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