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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1、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2、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3、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较多,大多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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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较多,大多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的控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阅读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及相关记录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但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3)公司决议查阅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组织。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4)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就相关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者询问。
1、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的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本、说明查询目的,公司十五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应诉办法是,公司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需要按时参与庭审,行使申诉和辩论权。如果法院作出判决的,则公司需要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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