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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意事项。 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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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包装方式,保证货物不能灭失、损坏和到货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托运方责任和承运方责任。托运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应按其价值的比例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由于托运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托运方应进行赔偿;承运方不按合同约定发运的,或者货物逾期达到的,应偿付违约金。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是针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而言的。对托运人而言,主要是: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货物包装受损;罐车发运货物,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对承运人而言,主要是: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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