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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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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求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求助事项后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求助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答复相关人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用。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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