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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当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两种行为的完成时间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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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当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和实物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和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之日。受让方已经退出占有和使用土地的,以退出日期作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终止日期。
土地转让的期限为原准让合同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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