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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
主要有以下原则: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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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我国涉外一般的法律适用有以下三大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二、地法原则;三、船旗国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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