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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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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我国涉外一般的法律适用有以下三大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二、地法原则;三、船旗国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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