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
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借款的,即所谓外债,系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事业、金融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均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而在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会同时有“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地)”和“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二者不一致时,企业要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外汇局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存量登记掌握境内投资主体的全部境外投资权益。 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 在上述核准或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商务部明确要求:境内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需提交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在内的说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材料。
企业可以向个人借款,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借款行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企业之间借款的双方自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即可,注意利息约定不能过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2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