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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商品房出现的风险责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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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出现渗漏,如果是在保修期内,就是由开发商负责。如果商品房出现渗漏过了保修期,就由房屋所有人自己处理,物业公司进行协助。渗漏问题的保修期为五年,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五年。
按照《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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