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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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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则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为起算点。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起诉点为宽限期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一)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民法典》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关于保证期间: (1)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样的约定范围太广,时间有可能拖得很长,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此时是2年。此时本来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明确,很可能远大于2年,所以法律为其规定一个较为适中的期间,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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