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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款迟迟未发放,诉讼无果,求助无门

2024-12-05
如果您没有收到拆迁款,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构履行安置协议的承诺。如果安置协议中没有明确载明相关内容,您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需求,自申请书提交日起计算,三个月内该行政机关仍未兑现补偿承诺,此时您便具备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对拆迁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额没有异议,仅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获取协议中明确列出的补偿款项,那么您同样可以就此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该法规的具体条款,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签署,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房屋被拆迁的时候,行政机关都要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拆迁安置的费用,并且也要签订一份书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具体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该协议的,行政相对人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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