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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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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中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即无责任能力人实行刑法禁止的行为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犯罪。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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