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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不一定要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如果被拆迁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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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不服拆迁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并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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