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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是离婚诉讼的重要问题,有时也是难点。我总结了以下情况,分别介绍1、通常离婚诉讼由原告决定管辖权,原告必须向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情况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3、夫妻离开住所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事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双方当事人均被收监或劳动教养时管辖。双方当事人被刑拘或劳动抚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一般不能协议管辖。涉及到双方是否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的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因不涉及身份问题,故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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