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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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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六)水源地和水系;(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八)资源与生态;(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十一)其他。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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