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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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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XX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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