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罚规定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之前,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或者处罚违法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