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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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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之前,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或者处罚违法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 1、构成本罪的,一般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应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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